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效,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和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主要任务是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主要扶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扶持对象以农民为受益主体,包括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和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五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六条 农田建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明确职责,分级管理;
(二) 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三) 集中连片,规模建设;
(四) 突出重点,注重效益;
(五) 综合考评,奖优罚劣;
(六)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拟定全省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全省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确定本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管理全省农田建设项目。
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批复,计划审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统计汇总等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农田建设工作,制订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申报项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监督项目法人开展监理、工程招投标,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县级自验,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指导竣工项目运行管护。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十条 农田建设规划采取“自上而下部署、自下而上编制”方法进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编制农田建设规划要求和分配规划建设任务目标,部署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规划衔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县级规划基础上,汇总本辖区农田建设规划。省农业农村厅在明确建设重点、区域布局、建设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省级农田建设规划。省、县两级规划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 县级农田建设规划要按流域、灌区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对区域水土资源条件进行分析,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
第十二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由项目申报单位提报,并对申报书的真实性负责。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和实地考察合格,存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库名单需逐级上报,形成省、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项目库所需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筹措、效益分析等。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农田水利工程,耕地质量保护提升涉及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等措施,田间道路建设,输变电线路及配套设施,农田防护林建设,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内容。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年度农田建设扶持政策、扶持重点、任务及投资,结合各地资源状况、任务需求、考核结果,适时公布项目申报指南,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定拟立项扶持项目。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农田建设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须征得项目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在实地测绘和勘察,确定拐点坐标的基础上编制,应达到相应设计深度。每县年度同类建设项目可编制一个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总体报告(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及规模、项目区概况、工程布局、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实施、运行管护、综合效益评价、保障措施),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项目区现状图、规划布局图、工程设计图、预算书)等。
第十七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拟立项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工作。
项目评审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田建设政策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政策合规性、技术可行性、投资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材料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审查,为项目立项提供决策依据。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核查市级评审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按照“谁评审、谁建库”的原则,建立市级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从事专业包括农田建设政策、水利工程、农业、林业、工程造价、经济评价等方面。项目评审实行定性与定量结合、内业与外业结合、项目与资金结合、单位与农户结合的方法开展工作。评审可行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批复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批复、汇总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年度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说明。包括开发范围、区域布局与建设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建设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措施及投资构成、项目绩效目标、运行管护、市级项目评审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计划表。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发的格式要求编制。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年度实施计划,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全省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建设标准和设计目标。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原则上项目法人单位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农田建设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严格按照《关于调整部分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8〕28号)和《关于工程项目招标标准的解释》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的积极性。鼓励在项目建设中开展耕地小块并大块的宜机化整理。农田建设项目可采取“先建后补”“代建制”管理方式。
第二十五条 承担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批复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终止。
调整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批复手续,报省备案。
终止项目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报省审核。审核同意的项目,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终止项目的投资,继续用于农田建设项目。
项目调整和终止后,应确保本区域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或项目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工程招投标及工程决算审计等结余资金,继续用于农田建设项目,由县级统筹使用,报市级批复。
第二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县级自验,验收合格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核查市级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每年应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实施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及调整批复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三十条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通过市级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确保建成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与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建设项目资产台账移交和项目管护责任落实合同签订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管理服务组织或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管护责任落实到管护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四条 各级应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农田建设管理风险,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强化结果应用。
第三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评价激励考评、省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要求,对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督查检查和绩效考评。强化监督评价结果运用,对任务完成好的予以倾斜支持,对未完成任务的进行约谈处罚。
第三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问题特别严重的县(市、区),省农业农村厅暂停或取消其承担农田建设任务资格1—2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实施方案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信息。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