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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2025-01-06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全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水平,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64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19〕10 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的灌排设施、田间道路、机耕桥、农田防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运行正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建成并按要求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护职责
第四条  按照“县负总责、乡镇落实、村为主体、所有者管护、使用者自护、受益者参与”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制定管护办法,监督评价市、县管护工作开展情况。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管护制度,细化管护措施,开展日常检查、监督评价。
第六条 工程设施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项目乡镇)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设施管护工作。
第七条 管护主体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受益村级集体组织(村委会、社区)。
第八条 管护主体应自觉履行管护职责,明确管护责任人,建立管护工作台账,开展日常检查和维护,保障工程设施完好有效。管护主体可直接组织开展管护工作,也可委托聘请第三方机构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土地承包人、土地经营权人等作为管护责任人进行日常管护。
第九条 对委托开展管护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应与管护承担方签订管护合同或协议。管护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双方信息、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经费、管护要求、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种粮大户、农民群众等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自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积极参与工程设施管护。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将工程设施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探索管护工作新机制、新模式,推行市场化管护。
第三章 管护内容及其标准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灌排设施。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管道畅通,排灌站、蓄水池、农用井等灌溉与排水工程,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二)田间道路。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等。
(三)机耕桥。桥面平整,栏杆无破损栏,限重标志显著,能够满足农机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工程。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应达到85%以上,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符合统一格式要求、完好整洁,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乡镇应当在一个月内以项目为单位将资产登记,并移交所在村级组织。
第十四条 管护责任人应对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对巡查发现的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由资产责任主体协调解决;对不能协调解决的问题,管护主体应及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五条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工程损坏的,按照合同约定,由管护主体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或设备供应商负责专项维修。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应责成相关人员及时修复,或承担必要修复费用。
第四章  管护资金与使用
第十六条 各地应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力可能、管护实际需求等因素,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十七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长效机制,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工程管护经费。鼓励各地统筹各渠道涉农资金,创新管护方法和机制,支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鼓励乡镇、村集体组织和受益主体自筹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
第十八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工程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工程设施耗材、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委托服务、劳务报酬、管护保险等。
第十九条 乡镇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依法合规使用管护资金,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推动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对管护主体、管护责任人、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布监督服务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综合研判管护工作成效。对管护责任落实不力、管护资金保障不到位、管护成效不明显的,及时督办整改;对落实管护责任、资金保障到位、管护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的意见》(苏农建〔2019〕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省属农场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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