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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布《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2018-12-04 返回列表
   11月28日,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并实施《河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其中提出,对新认定园区,给予100万元财政科技经费补助;对验收、评估优秀的园区,给予100万元财政科技经费补助;对升级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科技部验收、评估优秀的园区,给予200万元财政科技经费补助。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园区倾斜。
  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批准建设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各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明确了园区的申报条件: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以保障园区建设规划的实施和配套资金的落实。园区应有科学的总体规划和三年建设实施方案,功能定位科学,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分区合理,主导产业明确,基础设施完善,建设内容具体,支持政策配套,并已正式成为市级农业科技园区一年以上(含一年)。园区核心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建设规模,面积在2000亩以上。有较好的研发基础和设施条件、创新创业平台,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和创新团队,有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有较强的科技投入、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园区有一批农业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有产品品牌,能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促进当地农民增收。园区应有一支科技特派员队伍,有服务基地和技术培训场所。园区应有健全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园区管理委员会、园区专家指导组等。有与园区建设运行相配套的资金、人才、科技等规章制度,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机制。
  园区申报程序:由园区申报单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同意,报送省科技厅;地级市申请建设的园区,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直接报送省科技厅。
  通过验收的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园区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经评估达标的继续保留园区资格,不达标则取消其园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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