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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
2022-04-01 返回列表
    3月31日上午,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下称《条例》)。
    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是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抓手。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把建设现代农业园区作为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牛鼻子”,聚焦聚力强力推进。截至目前,梯次建成各级园区1178个,其中国家级13个、数量位居全国前列,省星级107个,有力引领全省现代农业“10+3”产业体系构建完善。制定出台《条例》,对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发挥园区在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园区的发展规划、建设管理、扶持保障、创建认定等作了规范,共有7章36条。
《条例》明确了园区建设管理机制。规定了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园区建设中的职责,界定了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园区管理机构的职能界限,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新型经营主体等园区经营主体的责任义务,实现了权责明确。
《条例》突出了园区粮食生产导向。明确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粮食生产类现代农业园区的发展规模、加强园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从制度上保障良田粮用和粮食生产。同时,明确园区“考评认定标准应当按照产业分类制定”,既保障粮食园区发展的规模水平,又推动形成合理的园区产业结构。
《条例》明确了园区扶持保障政策。规定了“对符合规定的现代农业园区,扩大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投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推动人、地、钱、科技等生产要素向园区集聚。明确保障园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规定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自主投入形成的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受法律保护,经营主体应当优先为园区内的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_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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