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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安徽省农业改革发展资金任务实施方案
2018-09-12 返回列表
一、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一)实施内容
1.支持第一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一是建设规模化 原料生产基地,主要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蔬菜大棚、规模养殖 生产设施、农机装备等;二是科技创新和推广运用,主要用于新 品种、新技术和技术集成的试验、展示基地建设、秸秆还田、废 弃物处理、病虫害防治等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三是培育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用于各类主体加工流水线、仓储、烘干等设 施配套以及品牌建设等;四是打造新产业新业态,主要用于建设 配套的批发市场、冷链物流中心,发展电子商务、定制农业、休 闲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生等新业态。
2.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发展农业绿色生产,促进转型升级。 按照发展多功能大循环要求,支持示范区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示范 区,从以下 3 个方面中选择 1-2 个方面实施。一是推进清洁化 生产示范。二是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三是推进种养 结合循环示范,提炼循环模式。
3.支持省级开展“两区”划定工作。主要用于省采购“两区” 划定技术支撑单位,承担技术指导、培训,数据复核、汇交,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二)实施条件
第一批批准创建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13 个国家现代农 业示范区和 2017 年考核达到优秀等级的第一、二、四批省级现 代农业示范区。
(三)实施主体
一是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金寨县、休宁县、界首市、宣州 区、怀宁县等 5 个第一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县(市、区)
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二是现代农业示范区。各示范区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实施。
(四)实施区域
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省级现代 农业示范区核心区。
(五)实施要求
1.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园所在县(市、区)政府制 定项目实施方案。
2.现代农业示范区。示范区所在市、县(市、区)主管部 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六)监管措施
市级负责指导全市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各园区所在县(市、
区、农场)负责分配安排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二、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发展
(一)实施内容
1.开展农业物联网建设和应用。推动大田物联网区域工程 升级,加强物联网技术在大田作物“四情”监测预警、水肥药一体 化管控、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农机定位耕种收、农作物种 子生产管理等环节的建设和应用,探索大田物联网应用模式。开 展农业物联网示范县、示范点建设,总结推广成熟适用的农业物 联网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2.积极发挥国家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示范基地要坚持引领导向、示范带动、创新实用的原则,加强人 才培育,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深入推进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 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农村现代化深度融合,探索小农户与现 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连接机制,推动农村创业创新形成新的浪 潮,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信息化支撑。
3.全面推进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益农信息社建设。依托村委 会、社区服务中心、村邮站、村级电商服务站、乡村金融网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设村级信息服务站(益农信息社),整合相 关涉农资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普通农户提供公益服务、便 民服务、电商服务和培训体验服务。
(二)实施条件
1.农业物联网项目。大田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区、农业物 联网示范县,分别从已有的 4 个大田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区、23省级农业物联网示范县中产生,近年来建设成效明显,有可能 培育成为亮点。大田农业物联网示范点由各县农委组织,并与省 级大田农业物联网平台进行对接,其他农业物联网示范点,从基 础条件较好、积极性高、有利于发挥示范带动效应的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中产生。
2.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项目。对 2015、2017 年度农业 部认定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安农大、景徽菜篮子、 朗坤物联网、省农垦龙亢农场、石台天方茶叶)给予扶持,发挥 示范带动和信息化支撑水平。
3.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益农信息社建设项目。新增县(市、 区),从基础条件较好、积极性高的县(市、区)以及贫困县、 行蓄洪区中产生。
(三)实施主体
农业物联网项目实施主体是县级农委。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 基地实施主体是农业部认定的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信 息进村入户工程益农信息社建设项目实施主体是县级农委。
(四)实施区域
农业物联网项目:大田物联网技术应用示范区:埇桥区;农 业物联网示范县:蒙城县、全椒县;农业物联网示范点:长丰县 (大田)、濉溪县(大田)、涡阳县(大田)、怀远县(大田)、临 泉县(大田)、寿县(大田)、明光市(大田)、利辛县、砀山县、 泗县、凤阳县、金寨县、和县、南陵县、绩溪县、枞阳县、怀宁、岳西县、休宁县。
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项目:合肥市、石台县、安徽农业 大学、省农垦(龙亢农场)。
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益农信息社建设项目:合肥市、亳州市、 宿州市、蚌埠市、阜阳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马鞍山市、 芜湖市、宣城市、池州市、黄山市,谯城区、萧县、界首市、阜 南县、颍上县、霍邱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
(五)实施要求
市、县(市、区)农委根据项目扶持重点和方向,结合工作 任务和本地实际,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申报、审定办法和实施 办法,组织项目申报,按照公开竞争立项方式,将资金分配落实 到具体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招标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安排 使用资金。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项目验收工作。
三、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民生工程)
(一)实施内容
通过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路径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18 年,计划培训新型职业农民 47000 人, 其中:培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含农机合作社带头人、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21590 人,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 3720 人,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 20210 人,现代青年农场主 1380 人(2017 年 620 人继续培训、2018 年 760 人),农业职业经理人 100 人。(二)实施条件
全省凡有需求的市、县(市、区)均可实施。按照分类分级 分层培训要求,县级开展生产经营型(含农机合作社带头人)、 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训(省农垦局继续实施新型 职业农民培训项目,参照县级实施要求执行);市级开展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省级主要开展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训和农 业职业经理人培训。
(三)实施主体和补助标准
1.实施主体。全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由各级农业、财 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由经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任务。
2.补助标准。省以上补助资金按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含 农机合作社带头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培训每人 3000 元、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训每人 1100 元、
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训每人 5000 元、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每人 20000 元的标准,奖补到项目市、县和省直有关单位。
用于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资金共同 安排。此次,重点贫困县按照 34%的比例、其他县按照 26%比 例下达,剩余部分待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后拨付。
(四)实施区域
2018 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在全省 16 个市、91 个县(市、
区)(以下简称“县”)和省直有关单位实施。(五)实施要求
2018 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实施,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 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安徽省委、农业部一号文件 关于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 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新型职 业农民培育的新要求,以提升农民综合素质、职业技能和创业发 展能力为核心,着力推进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 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建设,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 育质量,培养一批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 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四、支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
(一)实施内容
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统领,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 主线,以成果创制、试验示范、技术服务、应急处置、决策咨询
5 个方面进行精准发力,大力实施《全省农业竞争力提升科技行 动》,聚焦团队建设、聚焦品牌建设,不断提升农业科技创新水 平和转化应用速度,为建设现代农业强省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一是聚集产业兴旺,在支撑产业发展话语权上做文章。始终 把有效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关键问题、紧迫问题,作为 体系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实施《全省农业竞争力提升科 技行动》,作为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紧抓不放,抓 出实效。二是聚焦团队建设,在增强团队战斗力上做文章。始终把打 造一支长期稳定、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精干高效、攻坚克难的 创新团队,作为体系作用发挥大小的关键,重点在强化担当意识、 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纯净考评、增进情感认同 4 个方面进行精准 发力。
三是聚焦品牌建设,在提升社会影响力上做文章。始终把在 社会各界是否有认知、在业内各方是否有好评、在系统内部是否 有声音,作为衡量体系影响力大小的重要标志,重点在多领域参 与、多形式宣传、多层次对接 3 个方面进行精准发力。
(二)实施条件
充分发挥合肥科教资源雄厚、科研力量强大的整体优势,加 速构建适应农业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创新资源配置体系, 统筹聚集国内外名校、名院、名企科技资源,加快领军型人才培 养和创新团队建设,明确各类创新主体功能定位,激发科技人员 创新活力。
(三)实施主体和补助标准
实施主体为 15 个体系(56 个功能实验室;176 个综合实验 站;21 名首席专家)。每个体系 80 万元的标准。
(四)实施区域
16 个市、73 个县(市、区)和省农科院、安农大、安徽科 技学院等 13 个省直部门。
(五)实施要求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做到 点面结合(既要突出点、又要兼顾面)、任务聚焦(盯住关键环 节、关键问题)、运转顺畅(确保人人有工作经费,工作能够开 展起来)。
(六)监管措施
一是严格资金审计。委托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在项目 进行中或项目实施结束后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加强绩效考评。结 合项目实施中的年中推进会和年底综合考评会,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考评,评价结果作为下年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一) 实施内容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 策体系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61 号)和 2018 年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发展的主要实施内容:一是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示范 创建。对 2017 年度评定的 431 家省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实施奖 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全省 407 个省示范合作社开展运行 监测。二是推进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创新发展。开展信用合作、 土地股份合作、乡村田园综合体试点探索。
(二)实施条件
省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信用合作试点仅限于 经过批准的安庆市、六安市 5 个县 28 个农民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等创新发展试点符合条件的可放宽到市级示范合作社。
(三)补助对象
一是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皖农产指〔2017〕10 号 文件公布的 431 个省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二是经过批准 开展相关创新改革试点的 60 个农民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试点、
27 个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黄山区猴坑村、黟县田川村、 岳西县石翠村和泗县向阳村 4 个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的田园综 合体试点。三是参训对象必须在省农委 2018 年 7 月最新公布的 省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动态名录中。
(四)实施要求
一是对 2017 年度评定的 431 个省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要及 时兑现奖补。二是承担农民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试点、农民合作 社信用合作试点和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的乡村田园综合体试点 任务的,由县(市、区)农委负责指导项目承担主体制定年度实 施方案。承担整县建立家庭农场基础台账试点任务的 21 个县(市 区),由县(市、区)农委制定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在 2018 年 4 月 30 日前报省、市农委备案。三是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开展对 2016 年度以前的 407 家省级示范合作社年度运行监测。
(五)监管措施
一是实行常态化管理。加强跟踪指导,结合年度示范评定工 作,开展抽查检查,确保项目实施有序推进。二是 28 个信用合 作试点社实行月度监测报告制度,确保补助资金使用规范,风险防范到位。三是强化资金监管。对非贫困县一律要求对照任务清 单实施项目到位,及时拨付资金。四是对于 60 个农民土地股份 合作试点和 4 个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的田园综合体试点,由县 (市、区)农委负责指导项目承担主体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在 第三季度开展调度督导。五是及时完成项目总结。要求在 12 月 底前,所有项目完成年度实施总结,作为考核和绩效评价依据。 六是考核评价。按照省财政和省农委统一部署,开展第三方绩效 评价工作。未列入抽查项目的,由省市农委业务管理处室(科站) 实行针对性的抽查考评。
(六)实施区域
全省范围。示范奖补按照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皖农 产指〔2017〕10 号文件执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创新发展试 点按照各市推荐申报的县(市区)执行,原则上同等条件下贫困 县、行蓄洪区优先。
六、支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实施内容
2018 年创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 16 个;选择 50 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试点;创建乡镇 农产品安全监管示范站 100 个;创建农资监管示范店 160 个;开 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全年抽检种植业产品不少于 2880 个。
(二)实施条件已建立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追溯平台,各地广大龙头企 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积极性高,积极接入平台;各地均按标准 创建乡镇农产品安全监管示范站和农资监管示范店,已达到一定 标准,需进一步提升示范水平;合肥市、淮北市、阜阳市、宿州 市、滁州市、芜湖市、池州市和安庆市等 8 个市级农产品质量安 全检测中心获得“双认证”,具有承担全省 16 个市抽检任务定量 检测的条件。
(三)实施主体
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补助对象为申请创建的县,重点向贫 困县倾斜;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试点补助对象为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 主体;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站创建补助对象为乡镇监管 站;农资监管示范创建补助对象为农资经营店;省级例行监测种 植业产品抽检补助对象为承担省级例行监测种植业产品抽样检 测的单位。
(四)实施区域
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在 14 个市所辖的县(市、区)开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试点建设项目在全省 16 个市实施;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站创建在全省 16 个市所辖的县 (市、区)开展,每个市按照县数确定监管示范站个数;农资监 管示范店创建在全省 16 个市所辖的县(市、区)开展,每个市 安排 1 个县开展创建。(五)实施要求
1.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以县为单位整建制推进监管责 任落实和监管制度建设,示范带动提升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能力和水平。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创建宣传发动、培训及抽检等创 建工作补助。
2.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试点建设。搭建省级农产品 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组织实施农产品“身份证”计划,以都市菜篮 子、特色农产品为可追溯试点。通过试点示范和带动,力争“十 三五”末,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 场等有条件的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菜篮子”产品及 “三品一标”产 品率先实施可追溯,增强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提升农 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站创建。示范带动基层农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机构队伍、改善监管条 件、加强规范管理,落实监管职能,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基 层监管服务能力和水平。
4.农资监管示范创建。加强源头管理,农资经营店实行电 子档案管理。
5.省级例行监测种植业产品抽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 行监测工作,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 依法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采取针对性预防控制措施、不断提高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措施。(六)监管措施
各市农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省级农业资金项目 管理要求,全面加强管理,落实审计措施。项目实施后,实施主 体应于当年 12 月底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各市农 业主管部门对主管的本市范围内项目进行自评。自评报告包括: 项目实施成效、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七、支持江淮分水岭综合治理开发
(一)实施内容
扶持江淮分水岭重点治理区 100 个乡(镇)发挥资源和区位 优势,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岭区农业绿色发展。重点开展现代农 业示范,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转型升级,保持农村居民 人均收入持续增长,推动岭区农业走上空间优化、资源节约、环 境友好、生态稳定的绿色发展道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
(二)实施条件
项目的实施地点必须在江淮分水岭重点治理区的 100 个省 级重点乡镇。
(三)实施主体
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实施主体是以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 民专业合作社等为重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集体经济组织,优 先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乡镇人民 政府可作为公益性项目的申报主体。
(四)实施区域在合肥市所辖的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经开区、蜀山区, 六安市的金安区、裕安区、寿县,滁州市的定远县、凤阳县、明 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南谯区和淮南市的大通区、山南新区等
16 个县(市、区)的 100 个重点乡(镇)。
(五)实施要求
一是各县(市、区)农委、财政局和分水岭办公室要按照“公 开申报、竞争立项”原则,认真组织、指导项目立项工作。各县 (市、区)实施方案,要及时报省、市农业(分水办)、财政部 门备案。二是项目实施要求达到建设质量良好,100%落实管护 措施;项目区良种覆盖率达 97%以上;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 增长;项目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幅超过本地平均水平 1 个百分点以上。由县(市、区)级分水岭办公室负责本地区项目 绩效自评,实际组织项目验收。三是项目建成后,各县(市、区) 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四是县(市、区)分 水岭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 凡应归档的文书档案、农业科技档案、会计档案、音像(电子) 档案等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立卷、归档。省农委会同有 关部门对项目开展不定期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实施项 目和资金管理,对存在问题的项目限时整改。
八、支持认证农产品质量管理 (一)实施内容1.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产品监测。实施认证农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开展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工作。
2.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能力建设。为承接农业部无公害农产 品认证下放、做好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两证合一”工作,提升“三 品一标”“监管员、检查员、核查员”能力水平。
3.生产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 生产基地、全国绿色食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全国有机 农业示范生产基地建设。
4.品牌展示宣传推介。支持中国国际有机食品博览会、中 国绿色食品博览会展示宣传活动。
5.承接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职能下放工作试点。支持 承接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下放和“两证合一”制度改革工作 试点,探索经验,便于推广。
6.有机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本省范围内的农业 部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有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体系建设,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追溯平台管理,产品 实行二维码标识。
7.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体系生产基地示范创建。依托 认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全程控制体系生产基地示范创建 活动,示范辐射带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
(二)实施条件
突出认证农产品质量管理,重点支持贫困地区。(三)补助对象
各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认证农产品生产经营单 位等。
(四)实施要求
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实施地 点为各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认证农产品生产主体单位等。
(五)监管措施
根据评价指标,县级负责本级分配安排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情况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所在市农委审核;市级负责本 级分配安排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对县级的自评报 告进行审核把关,指导全市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省农委组织有关 单位,对照所列项目开展督查,并将项目任务完成、资金使用等 情况列为省农委对各市农委品牌建设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考 核内容。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 案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实施区域
涉及的各市及相关县(市、区)。
九、支持耕地质量和土壤墒情定位监测
(一)实施内容
按照《安徽省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实施办法》《安徽省 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壤墒情监测 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全省各市及部分县(市、区)开展耕地质量和土壤墒情定位监测等工作,按期发布耕地质量和土壤墒 情监测报告。具体为:
1.耕地质量定位监测。做好已建 102 个省级耕地质量定位 监测点维护和监测网络建设。依据《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进 行田间调查记载、采集监测点土壤样品;分别检测土样 pH、有 机肥、全氮、碱解氮、有效磷、速效钾、缓效钾、水分等项目(省 级监测点样品检测由宿州市土肥站承担;汇总年度监测资料,编
年度监测报告。
2.土壤墒情定位监测。做好已建土壤墒情监测点维护和全 省监测网络建设;定期开展土壤墒情监测,编写土壤墒情监测报 告,按要求上报和发布。
(二)实施条件
任务承担单位工作扎实、积极性高;土肥工作机构健全,技 术力量较强,工作基础较好,具备圆满完成任务的人员、设备等 相关条件;开展过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壤墒情监测等相关工作;无 不良财务和行政处罚记录,也无媒体不良表现曝光。
(三)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为全省各市及有关县(市、区)土肥机构。
(四)实施区域
1.市级。合肥市、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蚌埠市、阜 阳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马鞍山市、芜湖市、宣城市、 铜陵市、池州市、安庆市、黄山市。2.县(市、区)级。利辛县、谯城区、砀山县、萧县、泗 县、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太和县、颍东区、颍泉区、颍州 区、定远县、霍邱县、舒城县、金安区、裕安区、石台县、望江 县、岳西县。
(五)实施要求
1.认真开展监测。各地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监测工 作,将具体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土肥总站。各监测点按照全 省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壤墒情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相关调查和 记载,严格取样和监测工作。
2.按时上报材料。耕地质量定位监测于秋季取样全部完成 后 2 个月内完成所有项目检测和报告编制;土壤墒情定位监测于 每月 3 日、10 日、18 日、25 日取样调查,次日下班前上报监测 数据和墒情报告。
3.加强维护管理。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壤墒情监测是一项长 期工作,各监测点要设置标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监测点长期 稳定并有效开展工作。
(六)监管措施
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数量、要求及资金,按 照全省方案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 明确工作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耕地质量和土壤墒情定位监测工作, 按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监测报告。省土肥总站对各项目实施单位日 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并定期开展检查、督查,评价和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指标和下年度安排资金重要依据。
十、支持开展农民收入动态监测
(一)实施内容
根据省农委《关于开展农民收入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皖 农经〔2017〕79 号)的部署,在全省确定 40 个县(市、区)、
每个县抽选 2 个乡镇(共 80 个乡镇)、每个乡镇抽选 10 户农户 (共 800 农户),开展农户家庭收入“定时、定点”动态监测。重 点对农民家庭收支情况进行监测,对取得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 营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按月监测。
(二)实施条件
承担监测任务的县(市、区)综合考虑产业结构、经济发展、
收入水平以及农经力量等因素,确定 2 个监测乡镇,每个乡镇选 择 10 户农户进行监测。所选定的乡镇农户须在当地具有一定的 代表性,保持相对稳定。今后监测点的调整须经省农委同意。各 监测县(市、区)要确定一名业务人员专司监测工作,负责本地 区监测数据的审核把关、汇总上报及调查分析工作。承担监测任 务的乡镇要落实一名监测员,负责农户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录入 工作。
(三)实施主体和补助标准
农民收入动态监测补助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省农委确定的 40 个农民收入监测县(市、区)农委。各监测县按照记账农户不少 于 100 元/月的标准确定补助金额,对各级监测员的工作补贴标准由项目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可参照当地统计部门补助标 准实施,监测经费可用于培训、课题调研、县级统计员下乡补助 等及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实施区域
实施区域是《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民收入动态监测 工作的通知》(皖农经〔2017〕79 号)确定的承担监测任务的肥 东县、庐江县、肥西县、杜集区、濉溪县、涡阳县、蒙城县、埇 桥区、萧县、泗县、怀远县、固镇县、颍东区、界首市、太和县、 凤台县、寿县、明光市、来安县、天长市、霍邱县、舒城县、金 寨县、当涂县、含山县、繁昌县、鸠江区、芜湖县、宣州区、广 德县、宁国市、枞阳县、义安区、青阳县、东至县、怀宁县、潜 山县、太湖县、黟县、黄山区等 40 个监测县(市、区)。
(五)实施要求
有关县(市、区)农委要高度重视,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 此项工作,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组织对记账农户进行培训,确 保按时按质完成监测任务。一是做好数据采集。各监测乡镇要定 期到监测农户采集数据,整理归纳后录入省里统一制发的系统软 件,按月上报所在县(市、区)农委。二是抓好数据审核。各监 测县农委对上报的监测数据进行逐户审核,统一把关,确保数据 准确。三是完成汇总上报。各监测县农委在完成数据审核汇总的 基础上,于每月初的 5 日前提交上月监测数据。同时,根据监测农户反映的收入水平和结构变化特点等,综合分析影响农民增收 的各类因素,录入省里制发的系统软件一并上报。项目承担单位 应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对监测经费项目资金实行 明细核算,科学、合规、有效使用项目资金。要将工作经费及时 足额落实到各信息采集员及监测户。
(六)监管措施
各监测县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省适 时组织开展审计和绩效评价。
十一、支持开展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
(一)实施内容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6 号)和《农 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托管的指导意见》
(农办经〔2017〕
19 号)精神,推动我省土地托管服务组织规范健康发展,进一 步提升土地托管服务组织的发展质量和整体水平,从今年开始, 在全省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示范。通 过规范化试点示范,制定土地托管规范化建设标准,推进托管服 务组织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探索小农户和服务组织有 效衔接模式,推进服务组织的规范化建设,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条件承担试点示范任务的县(市、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 产业基础扎实。主导产业突出,以粮油作物为主的土地托管发展 较快、服务规模经营程度高。二是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地方党 委、政府重视,工作机制健全,部门配合得力,政策扶持比较到 位,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较高,覆盖全产业链的农 业生产性服务业初步形成。三是土地托管性服组织发展较好。拥 有在区域和行业内影响力大、覆盖面广、带动性强、品牌化运营 的专业化服务组织。
(三)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是申请开展土地托管试点示范的各类专业服务组 织,包括开展土地托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主体要有完善的 装备设施、有序的运行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较大的服务规模、 显著的综合效益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要符合《土地托管试点规范化示范主体申报条件》(附件 1)。有 关县(市、区)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 4 个能力 强、条件好、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具备试点示范基础和条件的 服务主体承担试点示范任务,完善服务机制,促进规范发展;具 体补助标准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补助资金主 要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规范化建设,补贴资金用于完善管 理制度,制定服务标准、服务合同、服务计划和管理细则,建立 服务规程、服务台账和档案,开展服务信息化建设等;二是完善服务机制,补贴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服务小农户的利益分配机制, 引导小农户参与土地托管,集中连片推广土地托管。
(四)实施区域
谯城区、泗县、阜南县、和县、凤台县、潜山县、裕安区、
芜湖县、宣州区、明光市、黄山区等 11 个县(市、区)。
(五)实施要求
1.择优推荐申报。各地要制定实施方案,积极鼓励符合条 件的服务组织参与试点示范活动。要指导服务组织按照《土地托 管规范化试点示范主体申报条件》要求,据实填报《土地托管规 范化试点示范主体申报表》(附件 2),并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
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组织人员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择优选 择土地托管示范主体,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申报 4 个示范主 体,对初审合格的报所在市审批。各市对下辖县(市、区)推荐 申报的服务组织进行审核,在与省农委主管部门沟通后,于 2018 年 7 月底前统一报省农委经管总站备案。
2.开展试点示范。各地要根据农业实际和省里制定的申报 条件,结合不同主体、不同产业、不同区域的特点,研究制定具 体的土地托管规范化建设标准,着力在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 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带动能力等方面探索创新。要加强对 试点示范主体的指导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示范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总结有效做法,市农委要对各地规范化试点示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项目实施。各地要按照省里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在完 成土地托管规范化试点示范申报审定后,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好 本区域项目安排和项目方案编制,审核确定具体项目及补助金额, 明确目标任务、建设地点、实施规模、主要内容、承担主体、管 理措施等。市、县要指导服务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并同财政部门 联合组织项目审核,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及时拨付 助资金。试点示范项目完成后,县(市、区)农委要对试点示范 项目进行总结验收。
(六)监管措施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农业等部门对 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和效益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 有关审计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农委根据审 计情况开展督查或专项检查。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指 标主要包括项目安排情况、项目实施成效和管理措施。
十二、支持农村能源、生态种植及配套技术示范
(一)实施内容
开展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示范。推广生态种植及配套技术。 (二)实施条件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示范要结合农村能源新技术实施。生态种 植及配套技术要求示范基地土地集中连片,流转面积不少于 300亩;新型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强,能够带动不少于 5 户贫困户 增收脱贫。
(三)实施主体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示范由部分现代生态农业产业示范区、合 作社、家庭农场、行政村实施,具体补助标准由由项目县结合实 际确定。
生态种植及配套技术实施主体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选 择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示范农民合作社等。
(四)实施区域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示范在泗县、无为县、庐江县、灵壁县、
黟县、祁门县、广德县实施。生态种植及配套技术示范在泗县、 太和县、临泉县实施。
(五)实施要求
一是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示范方面。有效发挥农村能源建设项 目在改善人居环境、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生产方式和资源利用方 式方面发挥作用。二是推广生态种植及配套技术方面。各项目点 按照任务内容制定本地项目实施方案。实行台帐管理制度,建立 详细的资金使用台帐。实施绩效管理,年底前完成项目各项建设 任务。
(六)监管措施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示范由有关县农委牵头,负责项目的组织、招标、实施、审计,省农村能源总站负责项目技术指导,督查和 验收等工作。推广生态种植及配套技术要委托业务严格按照合同 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至少开展一次项目检查;项目完成后,开 展年终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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