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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指引(试行)
2019-03-26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决策部署,规范有序引导各地高质量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打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产业兴旺、促进农民致富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平台,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在规模化种养基础上,通过“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品牌)”全产业链开发, 聚集现代生产要素,创新体制机制,形成了明确的地理界限和一定的区域范围,建设水平领先的现代农业发展平台。
  第三条 产业园规划合理,产业集中度高、精深度高和聚集度高,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农业总产值50%以上。实施主体与农民建立了利益紧密的联结机制,产业园内农民收入高于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15%以上。生产技术先进、设施装备领先、科技创新力强,全面实行标准化生产,培育知名度高的区域农业品牌,农产品基本实现“三品一标”认证,养殖业基本实现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建设模式和管理机制创新,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运营、农民受益、共享发展的现代农业园区。
第二章 主导产业
  第四条 产业园主导产业选择范围为:岭南水果、优质蔬菜、茶叶、花卉、南药、丝苗米、优质旱粮、食用菌、生猪、家禽、水产、油茶、剑麻等特色产业。
  第五条 一园一产业,每个产业园围绕1个主导产业(或2-3个关联度高的特色产业),符合“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品牌)”的全产业链要求,资源禀赋优越、产业特色突出、生产链条完整、资源要素集聚,功能布局合理,突出产业园的技术集成、产业融合、创业平台、核心辐射等主体功能。
  第六条 一园一品牌,推动主导产业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全覆盖,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建立健全农业品牌培育促进机制,培育产业园区域公用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品牌,打造“粤字号”国家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全国知名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
第三章 规划布局
  第七条 每个产业园编制1个建设规划,由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或产业园管理协调机构等)牵头组织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垦总局、省供销社、省级农业教学科研院所负责本系统产业园建设规划审批,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八条 产业园有明确地理界限和一定区域范围(原则上3-5个乡镇),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全面统筹布局生产、加工、研发、示范、服务、旅游等功能板块,配套发展物流、电商等产业,与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相匹配,水、电、路、网络、通讯等基础设施完备。
  第九条 功能分区(示意图见附图)
  ——现代种养区。是产业园基础区,立足当地农业比较优势,以规模化原料生产基地为基础,瞄准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推行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生产方式,为农产品加工提供足够原料。可根据实际设置露地种植区、设施农业大棚(温室)种植区、种子种苗繁育区、畜牧水产养殖区等生产区。
  ——加工物流区。是产业园核心区,围绕主导产业,聚集农产品加工企业、仓储物流企业,形成加工企业集群。可根据需求实际设立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保鲜仓储、物流(冷链)配送、电子商务等功能区。
  ——休闲农业区。是产业园拓展区,依托广府文化、客家文化、潮汕文化、雷州文化等岭南文化基础,发掘保护传承和合理适度利用岭南农耕文化遗产,充分利用农业生产、田园景观、农耕文化、农村自然生态环境资源,大力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吸引城镇居民走进农村、体验农业,为游客提供休闲旅游产品和服务。可根据实际设立游客接待、餐饮住宿、观光采摘、文化体验等生产生活区。
  ——科技研发区。是产业园发展支撑区,可根据需要设立科技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联合体等,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的创新、开发、集成应用、引进推广及示范展示。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由产业园内的加工企业、龙头企业单独或联合设立。
  ——双创孵化区。是产业园发展动力区,围绕园区主导产业,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开展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和孵化服务,可根据实际设立农村创业示范区、创新创业辅导孵化等场地和设施场所。
  ——综合服务区。是产业园发展的保障区,可根据需要设立产业园管理协调机构、一站式办事大厅、质量检测检验中心、产品展示展销或文化中心、农民培训教室等。
  各功能区可以单独设置,或互相融合综合设置。
第四章 建设模式
  第十条 按照“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鼓励支持各类主体投资,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产业园建设。
  第十一条 产业园建设主体各自承担以下责任:
  ——责任主体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供销社、省级农业教学科研院所,负责本辖区(或本系统)产业园建设统筹推进和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园长制,实行一园一园长,由县(市、区)长或省农垦总局、省供销社、省级农业教学科研院所负责同志担任园长。
  ——实施主体是大型农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农民合作社,以及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单位等。主要职责是按照产业园建设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负责制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建设及运营,与农民建立利益紧密联结机制,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原则上是龙头企业。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监督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全省产业园建设工作,牵头制定方案、绩效目标和支持政策措施,开展规划指导、督促落实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统筹规划、督促落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产业园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财政资金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进行审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农垦总局、省供销社、省级农业教学科研院所负责本辖区(本系统)产业园建设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产业园围绕以下任务开展建设:
  ——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建设优势特色产业引领区。
  ——促进生产要素集聚,建设现代技术与装备集成区。
  ——推进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发展,建设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区。
  ——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孵化区。
  ——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建设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核心区。
  ——创新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乡村振兴的样板区。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与农民构建稳定利益联结机制:
  ——紧密型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农户土地入股、资金入股分红等利益联结机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户统一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和农产品销售服务。
  ——松散型关系。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对农户的产品进行收购,双方签订合同,为农民出售农产品提供便利。
  ——辐射型关系。当地农民流转土地收租、入园打工挣工资等。企业没有与农民或农民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农产品自由买卖。
  第十四条 产业园建设务必防止以下几种倾向:
  ——防止有生产无产业。不能错误理解为划定一个园区搞单一的种养或加工就是产业园。
  ——防止脱离农民群众。防止把农民排除在外、让农民当旁观者的倾向。
  ——防止一家企业垄断。不能依赖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更不能由一家企业垄断整个产业园的所有经营活动。
  ——防止面积大小不当。不能简单拼凑面积搞“大园区”,也不能搞成小面积的种植园,失去对产业、对农民应有的辐射带动作用。
  ——防止政府越位或缺位。产业园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主要投入由实施主体以市场化方式解决,省财政补助是引导性、撬动性资金,市县政府应予统筹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力度。
  ——防止入园企业借机圈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防止上马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造成环境污染。
  ——防止以产业园名义变相上马工业园。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经省批准建设的粤东西北地区(含惠州、肇庆市和江门恩平、开平、台山市)现代农业产业园,省财政给予资金补助。珠三角地区(不含惠州、肇庆市和江门恩平、开平、台山市)自行安排建设数量,自筹建设资金,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按照以下权责清单: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资金使用方案审批和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指定牵头实施主体(含实施主体专用银行账号)。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或产业园管理协调机构等)协调指导牵头实施主体组织草拟资金使用方案和组织管理工作。
  ——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各实施主体,按照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依法依规制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报地级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省农垦总局、省供销社、省级农业教学科研院所负责审批和管理本系统承建的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会同产业园所在县(市、区)政府制定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省财政厅按省政府审定的产业园将省级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
  ——省级农业农村、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围绕产业园六大建设任务范畴,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的原则,重点用于补短板、强弱项。用途清单如下:
  ——鼓励范围。鼓励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加工工艺研发及系列产品开发、联结农户的物流电商平台、贷款贴息撬动社会资本投资等方面。
  ——允许范围。农业设施,主要指生产和加工用房(单层,含大棚)、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产业园核心区道路改造、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补助;土地流转,主要指产业园特别是核心区、种养生产基地土地流转的租金补助;产业融合,主要指产业园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冷库等产品储藏和流通设施、新产业新业态设施配套等补助;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主要指信息化管理、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增加等方面补助;农业品牌,主要指产业园主导产业产品品牌宣传和打造特色地方区域公用品牌等补助;贷款贴息,主要指产业园实施主体投贷补等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产业园建设资金利息补助。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用途:
  ——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
  ——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
  ——不得用于企业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九条 广东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优先支持,鼓励地方政府按规定统筹各类渠道资金集中支持产业园建设。各级财政资金要发挥引领撬动作用,引导工商资本投资产业园建设。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对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第六章 建设数量和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2018年、2019年、2020年每年建设50个现代农业产业园,三年全省累计建设150个。
  第二十一条 2018年、2019年、2020年每年粤东西北地区每个县(市、区)、省农垦总局、省供销社、省级农业教学科研院所可申请建设一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县域范围内同一主导产业不能重复建设),珠三角地区各市自行自筹资金建设产业园,并将建设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地级市人民政府申报,由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政府汇总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垦总局、省供销社、省级农业教学科研院所直接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三条 实行省级评审,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以现场核查为主的专家评审方式,择优提出拟建设名单并公示,报省政府审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产业园建设名单、省级补助资金等信息在广东农业信息网上公开。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制定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将产业园建设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扶持政策措施,争取对入园企业的用地、用水、用电及税收等实行优惠政策。各地要统筹整合资源,制定扶持优惠政策,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工商资本更多投入产业园建设。
  ——涉农市县各级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指标,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按实际需要提高农业设施用地指标比例,优先保障农业产业园等现代农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安排。
  ——种植大棚和水产养殖大棚,按耕地和养殖水面管理。
  ——产业园核心区主干道列入农村“四好公路”建设范畴,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一园一团队对接服务,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组建技术指导团队,为产业园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一园一挂钩联系制度,省农业农村厅领导和处室挂钩联系产业园工作,强化沟通协调,畅通调度渠道。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期限为2个年度(即下达资金后的翌年年底为止)。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进行产业园年度和年终绩效评价,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协助和督促辖区内产业园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作为改进产业园建设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注重利用各类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宣传创新示范工作,充分调动全社会积极性,营造产业园建设良好氛围。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剖析,报送工作简报、发展动态等宣传信息,打造一批可借鉴、可推广的范例与样板。
  第三十条 产业园或实施主体由于各种原因,在无法继续开展产业园建设的极端情况下,取消现代农业产业园名单或其实施主体的资格,依法收缴财政补助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建设指引》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建设指引》自2018年10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九章 工作流程
  1.成立机构。省、地级以上市政府制定工作方案,产业园所在县(市、区)政府成立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

  2.编制规划。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或产业园管理协调机构等)牵头组织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3.申报程序。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地级市人民政府申报,由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政府汇总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并提供牵头实施主体(含银行账号),签订资金三方共管协议。省农垦总局、省供销社、省级农业教学科研院所直接报省农业农村厅。

  4.评审公布。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以现场核查为主的专家评审方式,择优提出拟建设名单并公示,报省政府审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在广东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建设名单。

  5.下达省级补助资金。经省政府批准的产业园,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省级补助资金到牵头实施主体,省农业农村厅下达项目计划。

  6.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在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60天内,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或产业园管理协调机构等)协调指导牵头实施主体组织草拟资金使用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报地级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7.组织实施项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产业园管委会等)根据县政府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组织督促实施主体开展项目建设。

  8.开展专家团队服务。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组建技术指导团队,为产业园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9.开展督导检查。实行省农业农村厅领导和处室挂钩联系制度,开展督导检查,强化沟通协调,畅通调度渠道。

  10.开展宣传报道。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调动全社会积极性,营造产业园建设良好氛围。总结经验做法,宣传典型、推广经验。

  11.项目验收和资金审计。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协调督促辖区内产业园验收,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报送验收报告。项目县负责组织产业园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工作。

  12.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县政府在每年12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进行产业园年度和年终绩效评价,地级市农业农村部门协助和督促辖区内产业园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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