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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省级第一批农业专项资金的通知
2018-08-27 返回列表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根据2018年预算安排,经商省农委,现将2018年第一批农业专项资金指标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请列入2018年度相关预算支出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省级支农专项资金全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请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省农委、省财政厅有关专项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资金落实工作。
二、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的要求,深入推进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统筹整合,切实提高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在确保完成大专项任务清单中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指导性任务资金,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重点解决制约农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问题。12个省重点帮扶县(区)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重点帮扶县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5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其中设区市财政应当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文件后三十日内,下达至所辖区。省级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申报用款计划。
四、省级农林渔病害防治及处理专项统筹以前年度疫病防控、生猪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及生猪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结余资金(详见附件1),共同用于2018年度农业疫病防控工作。2017年以前经费缺口(详见附件2)由相关市县在2018年省级下达的农林渔病害防治及处理专项中统筹安排。其中南京市农林渔病害防治及处理专项中有107.63万元将通过财政专户另行下达。常州市需退回资金87.91万元,金湖县退回资金19.72万元,请在收文后7个工作日内,将以上款项退回省财政厅(户名:江苏省财政厅,账号:088200201111860105,开户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五、严格资金管理,加大监管力度。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实施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全面推进公开公示等制度。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推进财政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附件:1.2018年省级第一批农业专项资金分配表
      2.2016-2017年省级农林渔病害防治及处理专项相关资金缺口明细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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