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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及资金管理
2016-06-03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菜篮子”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菜篮子”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发展“菜篮子”产品生产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项目目标是重点扶持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生产技术基础好并在增加蔬菜(水果、茶叶)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产量,提高产品质量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生产基地,改善生产条件,推进标准化、集约化、现代化生产,提高抗御灾害能力,增强“菜篮子”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和应急供应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印发的年度“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申报要求,省农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申报通知。

 第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畜牧、渔业、菜办)、财政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项目单位自下而上自愿申报项目,并通过农业财政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caiwumis.com),

 填报“安徽省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申报文本和项目建设承诺书”,经县级农业(畜牧、渔业、菜办)、财政部门审核初评后,以县农业(畜牧、渔业、菜办)、财政部门文件(附项目申报汇总表)上报市级农业和财政部门。经市级农业(畜牧、渔业、菜办)、财政部门评审后,汇总上报省农委、财政厅,同时上报市级农(畜牧、渔业、菜办)财两家联合行文的纸质文件(附全市项目申报汇总表)。

 第六条  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候选项目,按规定程序通过安徽农业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并在公示中明确候选项目建设内容。侯选项目数量不低于项目立项个数的120%,公示时间7天,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候选项目上报名单。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菜篮子”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蔬、果、茶。一是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二是改善生产条件。三是实施全程质量安全管理。

 (二)畜产品。一是推行畜禽良种化。二是推行养殖设施化。三是推行生产规范化。四是推行防疫制度化。五是推行粪污无害化。

 (三)水产品。一是改善生产条件。二是推广标准化健康养殖技术。三是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第八条  “菜篮子”项目资金的补助方式、补助对象、补助资金额度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确定。

 第九条  “菜篮子”项目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依据省农委提供的“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考核验收、公示结果和项目补助单位及金额,及时拨付项目补助资金,项目县(市、区)财政在收到省财政拨付资金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条  项目市、县(区)应积极筹措项目地方扶持资金。项目地方扶持资金筹措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为项目考核验收指标之一。

 第十一条  项目县(市、区)要督促项目单位规范财务管理,建立“菜篮子”项目资金明细账,按照项目内容、经济分类及相关财务规定进行专账核算。项目土建工程要有工程合同、竣工验收等资料。

 第十二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单位,立即取消该项目扶持资格,且暂停该项目所在县3年项目资金申报资格。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县农业(畜牧、渔业、菜办)部门组织专家、农技人员分片包干,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技术措施落实到园、到场、到塘。发现问题,及时督促项目单位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  项目市、县(区)农业(畜牧、渔业、菜办)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管理日常工作,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监督,保证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对“菜篮子”产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都要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相关资料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档案,主要包括: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制度建设、资金筹措到位情况、项目实施中的检查培训记录、项目实施年度内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记录及检测结果等。
第 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县农业(畜牧、渔业、菜办)、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组织考核自验,重点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考评情况等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初验申请报告。同时对考核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市级农业(畜牧、渔业、菜办)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项目验收标准,重点对项目工作开展、地方扶持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将项目总结、验收意见和项目技术考核表、项目管理考核表等(按照农业部“菜篮子”项目管理考核指标确定的考核内容编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省农委行业主管处室局。
第十八条  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以验收评分标准为基础,组织专家、财务人员对已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项目候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或重点抽查。验收结束后,按规定程序、得分顺序公示拟补助项目单位名单,公示时间7天,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补助项目名单。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部门要设立项目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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